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阿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母亲)行驶至某县乡道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阿某及其母亲严重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发时尚在保险期内。
阿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58天,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同时需配置小腿假肢及硅凝胶套等辅助器具。其母亲年近七旬,无其他赡养人。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阿某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证据,发现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三方面:后续治疗费是否应支持(保险公司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可按人均预期寿命一次性计算(保险公司以“尚未发生”“不当得利”为由抗辩)、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保险公司以伤者母亲“有劳动能力”为由拒绝)。此外,保险公司还试图推翻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比例,主张我方应承担更大责任。
庭审中,我们重点强调: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后续治疗项目的必要性和费用参考标准,具有客观可采性;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法应参照鉴定机构意见,且国家卫健委公布的预期寿命数据具有公信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只需满足“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与另案误工费主张并不矛盾。同时,我们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为由,有力驳斥了保险公司对责任比例的异议。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本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阿某各项损失共计 528,366.58元(扣除已垫付及被告垫付费用后),并单独支付被告垫付的救护车费。其中,后续治疗费按12,000元全额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按333,600元一次性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154,726元获全额支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均按鉴定意见认定的天数计算。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保险公司负担。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鉴定意见法律效力的精准运用。针对保险公司“尚未发生”的抗辩,我们主张后续治疗费系经司法鉴定确认的必然发生费用,若一律要求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既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与司法解释“赔偿义务人应一次性给付”的精神相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法院采纳了我们“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赔偿期限”的观点,未采纳保险公司“实际产生再赔”的消极主张,切实保障了伤残者的长期生存权益。
此外,交警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虽非当然定案依据,但若无充分反驳证据,法院通常予以采信。本案提醒当事人: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尤其要重视司法鉴定的全面性——不仅评残,还要对“三期”、后续治疗、辅助器具等作出预判,方能最大化索赔权益。最终52万余元的获赔金额,覆盖了当事人当下及未来相当长时期的康复与生活保障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