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4年,高中生张某(17岁)搭乘同学林某驾驶的共享电动车,因车辆擦碰行人后侧翻,两人摔入机动车道。随后,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因避让不及,右后轮碾压了张某的双腿,导致其双腿截肢,构成六级伤残。交警认定林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刘某受雇于某货运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案件经过:
我方代理原告张某,起诉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林某及其父母、货车司机、货运部及两家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总损失103.5万元,判决交强险赔18万,商业险承担60%(51.3万),剩余40%由货运部和林某家属按比例分担,且让货运部承担了剩余部分的60%,导致赔偿关系复杂。我方上诉,主要争议在于:1. 责任比例计算错误;2. 残疾辅助器具费仅支持21年不妥;3. 后续治疗费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意见,进行了重大改判:认定商业险公司直接承担交强险外总损失的60%(81万余元),林某方承担40%(54万余元),货运部不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同时,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从21年改判为60年(至78岁),总额高达74.6万元,并支持了后续治疗费1万元。最终总获赔约154.9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成功上诉改判的典型案例。一审错误地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同等责任认定为“再分配责任”,导致赔偿逻辑混乱。二审厘清了《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的保险赔偿顺序。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基于“减少诉累、保障伤残者权益”的原则,将假肢更换周期一次性支持至78岁,体现了对严重残疾青少年未来生存权、发展权的实质性保护,具有重要判例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