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2年8月的一天,原告施某在道路旁正常行走时,被被告钱某驾驶的失控小客车碰撞,同时撞及另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事故导致施某左腿严重受伤,最终接受了“大腿截断术”。交警部门两次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施某无责。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另一辆无责车辆也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案件经过:
施某伤情严重,历经多次手术,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需终身佩戴假肢。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长达6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非医保用药扣减、三期鉴定等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与假肢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主张按照21年计算假肢更换期。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非医保费用不予扣减。但在假肢费用年限上,法院酌情支持了15年(后二审同类案件支持至78岁)。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9.8万元和96.4万余元,原告在获得赔偿后需退还被告垫付款5.2万元。总获赔约116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认定。一审法院未采纳鉴定机构“至平均寿命”的意见,而采用“暂计15年”,体现了法院对远期、大额赔偿的谨慎态度,保留原告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这提示律师,对于年轻、伤情严重的当事人,应充分论证一次性解决的合理性,或在诉讼中做好分期主张的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