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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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丽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8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系东莞市虎门兴明鞋店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何丽国,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变更为”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铭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和陈泽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和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东莞某某制鞋有限公司人民币2275元。

审判长  黄运祎

审判员  蒋小美

审判员  涂林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爱翎


何丽国(咨询电话: 1322999299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经济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