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与裁决结果:
董某系“85后”,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2021年12月董某开始到****对外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22年2月初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董某基本工资为7000元/月,赴国外工作期间的境外补贴为18000元/月。2022年4月董某被该公司派往尼日利亚工作,在当地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一道承建工程。董某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取得的业绩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期间董某多数时间在国外,有些时候回国。2024年下半年公司高层一位副总裁换了人,之后包括董某在内的一部分员工遭受了冷遇。再到后面,董某等人处处受难为,新任副总裁明摆着是打算让董某“自己受不了”而自行走人。面对此等局面,董某经过认真考虑后打算离开该公司,但绝不是“灰溜溜地走人”,而是要拿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4月董某在大学同学李某介绍下找到师鑫律师,当面讲明自己的遭遇,与师鑫律师探讨了案件情况。董某当即委托师律师代理该案。
后来在多次与董某深入、详细沟通案件情况之后,师律师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发送董某查看。定稿后师律师代理董某向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方仲裁请求大体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工资9.9万余元;支付申请人年度绩效工资6.7万余元;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2万余元;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4.2万余元;支付申请人回国的交通费、住宿费5030元;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万余元。上述项目与费用在开庭时我方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具体的明细(计算方式与依据等等)。
拖欠的工资主要是在国外期间未予支付的好几个月的境外补贴,也包括一部分拖欠的国内基本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指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者的申请人董某却一直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正常工作,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方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很多劳动仲裁委都“不敢”支持,经常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很无理的一个理由和借口)不予支持;本案开庭时,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主张我方该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师律师则据理力争,向仲裁庭出示相应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关判例。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我方该项仲裁请求,只是在数额上进行了降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也是在数额上进行了降低,其中的原因与目的其实就是减轻用人单位一方的经济负担,“平衡各方利益”。我方要求的“年度绩效工资6.7万余元”因为证据问题(不充分、证明力不足)而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支持;这一点在与董某沟通案情时,师律师即做出了相应预判,董某是有心理准备的——基本上是要吃哑巴亏的。
在本案中我方提交了十一项证据,其中第3~8项证据都是用来证明在相应时间段申请人董某都在尼日利亚工作,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这一点貌似简单、轻微,但是不可以不重视,因为一旦打官司就没有人会跟你一团和气、跟你讲道理的;公司一方(尤其是单位的代理律师、法律顾问)在比较刁钻的情况下会直接否认这段时间劳动者即申请人在国外、在为被申请人即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出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作为劳动者的申请人索要工资报酬,则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向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劳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确认某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1万余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万余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3.6万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8万余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总结与律师提示:
本案我方能够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董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尤其是在公司“换帅”而自己遭冷遇后能够注意取证,这为其日后维权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作为员工的董某虽然在“客观事实上”确实应当获得“年度绩效工资”,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也只能吃哑巴亏。因此,作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尽量注意保留证据、注意取证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师鑫律师碰到的都很多!
同时,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对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清醒认识与足够重视才可以,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有可能遭受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衍生的各种不利影响。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