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于2024年5月16日入职****(济南)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农场现场管理及客服销售工作。在职期间,该公司既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经常安排李某等员工加班。2024年7月26日,李某在公司加班到晚上10点多钟才下班,回家路上骑电动车与别人相撞,导致左小臂骨折,但经交警认定属于李某的全责,这种情况李某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当晚李某被送至济南市中心医院东院区住院治疗。由于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医疗保险,所以李某只能自费看病治疗,无法报销。李某出院后又到山东省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4年10月8日,李某结束治疗与修养(伤病并未痊愈),继续去公司上班。上班后李某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公司方面只是愿意出一部分费用,称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是全责,不构成工伤。2025年1月下旬公司春节放假;过完年正月十六(2月13日)才安排李某上班,并且逐渐安排李某隔一天上一天班,并逐渐表现出要辞退李某的意思,但公司方面并不明说,而是设法暗示、要求李某自己辞职。李某看透公司一方的意思,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协商赔偿之事,但均没有任何结果。李某平时经常看师律师发布的短视频以及网上师律师的案例与文集,自认自己可以独当一面了,于是到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场自己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李某现场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签劳动合同,补偿双倍工资差额9833元;2、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缴社保(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2024年5月——2024年11月;被申请人拖欠工资4个月(8月9月10月12月)工资共40000元整;4、受伤医疗费37144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5、支付销售提成6168元;6、支付加班费10000元;7、支付住院护理费、营养费5000元。”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很快便收到历城区劳动仲裁委的书面通知材料。
公司副总王某某是李某的直管上司,其通过其个人微信于2025年2月24日向李某发送了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内容为:“李**:鉴于你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消极怠工、酒后逆行违反交通法律造成交通事故以及用车辆堵门行为等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已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公司正式通知你自2024年2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请你收到通知后3日内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未按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保留追究您相关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山东)****公司 2025年2月20日”
2025年2月底李某找到师律师,说明自己的案件情况,表示尽管自己经常在网络上面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案例,并且自己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感觉自己未必能够胜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办理,还是打算委托师律师帮助办理自己的案件,李某现场办理了委托事项。李某将相关材料与证据让师律师看,师律师看到公司副总王某某给她微信发送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建议李某:找王某某或者公司其他相关负责人给你出具书面的“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能给你加盖公章那就最好,如果对方就是赖着不给加盖公章,也不用担心;这只是对我方的请求事项有一定影响,我们需要根据对方的做法确定思路。另外,你书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有些问题,需要修改、变更一下。李某认可师律师的说法。李某后来多次找到公司副总王某某要求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公章,但均被王某某拒绝。
师律师根据李某的诉求以及证据情况帮助李某变更了仲裁请求,并书写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李某看过后同意。首先增加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李某与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最后交涉的时间在2025年2月25日,双方未达成任何一致意见,李某表示要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我方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该日。其次,增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再次,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由李某自己书写的9833元变更为41000元。师律师问李某自己写的9833元怎么来的,她也说不清楚,只是说从网上搜的。师律师表示李某要的太少了,李某对法律了解的不够。还有,将公司拖欠的2024年8月与9月工资、2025年1月与2月工资变更为共20000元;2024年10月、11月与12月拖欠的工资差额共3881.64元。关于2024年8月与9月工资,由于李某系非因工负伤,这两个月属于李某的医疗期,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3500元(即正常工资水平的70%),我们可以要求发放全额工资,但是劳动仲裁委不会裁决发放全额工资的,李某对此表示明白。还有,增加职工防暑降温费1200元,这一点也跟李某讲明白了,1200元明显属于比较虚的数额,劳动仲裁委多少判点就可以。对于李某在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写的销售提成6168元,加班费10000元,支付住院护理费、营养费5000元,师律师告诉李某:“销售提成你没有证据,加班费你手里的这些证据意义不大,也别抱太大希望;至于说住院护理费、营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受伤的情况连工伤都不是。尽管如此,咱们还是要保留这些仲裁请求事项,咱们自己不能抹去。”李某对师律师的说法很认可。
开庭时公司一方出庭人员有两位,一个是公司副总王某某,一个是代理律师。公司一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是:“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支付拖欠工资20000元、工资差额3881.64元、防暑降温费12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足额支付了申请人2024年5月工资2333.33元、6月工资5000元、7月工资5000元、10月工资3653.85元、11月工资3920.47元、12月工资3434.04元,月平均工资3890.28元。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无事实依据,且因申请人存在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用车辆堵大门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2月20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确认2025年2月20日劳动关系解除,故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自2024年7月26日至10月7日因个人原因受伤,未至公司上班,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济南市历城区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故其要求的8、9月份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自2024年12月开始进入冬季歇业期,工作时间为上一休一,工资根据考勤情况据实发放。因此申请人2025年1月、2月工资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支付工2024年8月、9月、2025年1月、2月工资20000元无依据。根据《关于发布企业公共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21)64号,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按照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申请人8—9月未出勤,且申请人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其要求支付防暑降温费1200元无依据。申请人要求支付销售提成和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约定过销售提成,申请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工作时间根据农场工作安排进行排班,且每月保证4天休息,工资包含了工作时间内的全部报酬,绩效工资已包括加班费,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销售提成和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职期间对于已发放的工资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7月26日至10月7日申请人因个人受伤在家休息,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申请人拒绝签订,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自2024年11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至2025年2月。补缴社保、支付医疗费、拆线及检查费、住院护理费及营养费、山东省康复医院治疗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申请人受伤并非工伤,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申请人的具体医疗内容,出于员工关怀,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1万元受伤补助金。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补缴社保、支付医疗费、拆线及检查费、住院护理费及营养费、山东省康复医院治疗费无法律依据。”
公司即被申请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公司副总王某某向申请人李某发送的微信记录,即上面提到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以及公司向李某转账1万元的“受伤补助金”的凭证。对于王某某发送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我方表示:该通知书里面说的不是事实,是被申请人一方为了将责任推卸到申请人身上而杜撰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该“通知书”下面落款即署名的公司不是本案被申请人,而是另外一个公司(其实是被申请人的大股东),并且也没有被申请人的盖章。因此,该所谓“通知书”无论对申请人还是对被申请人均无法律约束力。对于公司转账1万元的“受伤补助金”,我方认可是公司一方对申请人医疗费的部分报销费用,同意予以相应的抵扣。
我方即申请人一方提交了六份证据,其中包括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相关医疗证据材料。
在仲裁庭辩论阶段,我方主要是针对公司一方的无理狡辩而现场新增加的观点,主要有:1、被申请人称他们公司“自2024年12月开始进入冬季歇业期,工作时间为上一休一,工资根据考勤情况据实发放”,这一点不成立。因为:第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一休一”的状况系被申请人的原因所致,这种情况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全额工资。第二,申请人在入职时,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其公司的这种状况,责任在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受伤不是工伤,他们公司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的说法不成立,因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费用的理由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申请人受伤后看病的费用无法报销,这一点与被申请人所答辩的“申请人不是工伤”没有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从来没有向被申请人主张工伤赔偿项目及款项。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以及起码的法理、道理,被申请人都应当对申请人赔偿上述医疗费用;另外《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此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3、被申请人称“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济南市历城区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故申请人要求的8、9月份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明显属于对法律、政府规章的曲解与误读,该条规定指的是职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的“最低标准”,是政府对职工病假工资最低标准设置的限制,而不是不考虑具体职工的实际工资情况而千篇一律的发放标准。
本案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工资3500元、9月工资3500元,2024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差额共3329.25元,2025年1月工资4558.4元、2月工资2641.7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162.5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84.9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333.33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545.49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变更后的第一项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而劳动仲裁委则认为宜将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劳动仲裁委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的日期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因此在裁决结果中未支持该项请求。另外,由于公司在李某出院后给李某转账1万元“受伤补助费”,因此劳动仲裁委将该费用予以扣除,支持医疗费为18545.49元。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