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卢某某,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其丈夫吕某在某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吕某后来联系山东**饲料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提供销售劳务;山东**饲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后来要求与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吕某不同意,并最终向山东**饲料有限公司说明实情:“自己在某饲料公司做销售,无法也不敢与你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能兼职提供销售劳务。”吕某在为山东**饲料有限公司提供销售劳务半年后,要求该公司以后将其业务提成打到其妻子卢某某(即本案申请人)的银行卡上,并向该公司销售管理人员提供了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据此,该公司就按照吕某的要求将其业务提成等费用打到吕某指定的卢某某银行账户上。在随后的日子里,卢某某还登录山东**饲料有限公司的钉钉账号,多次进行“打卡”。卢某某只是按照其丈夫吕某的要求在山东**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故意“取证”之人,她从来没有为该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或者劳务。2024年9月,吕某违反公司规定与河北张家口当地的一位客户交易,被山东**饲料有限公司及时发现,公司对吕某进行了批评并罚款(即扣留一部分劳务报酬)。吕某眼见事情败露,索性与该公司闹僵,2025年1月份,吕某与卢某某共同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卢某某为申请人向该委申请劳动仲裁,告了山东**饲料有限公司。
卢某某在其《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项”有八项,分别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5日到2024年11月20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2894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695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3272.38元(按5天年假,日工资218.16元,300%支付标准计算)。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份的销售提成共计6315元(380元x16.62吨)。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2个月经济赔偿金人民币9599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23年3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及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如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领取失业金,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失业金损失人民币12000元(6个月x2000元/月)。”
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入职开始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张家口营销公司总经理(张家口区域团队负责人),从事无底薪销售工作,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由于销售业绩不佳等原因,申请人在多个结算周期内工资为0,所获报酬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另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还存在拖欠工资提成:2024年9月底公司竟过河拆桥私自向经销商供货,还妄图骗取我的工资提成,此等行为实在令人不齿。起初公司百般抵赖,拒不承认,直至经销商道出实情后不得不承认该笔交易,最后又以退货为由耍赖拒付工资提成。可时至今日,所谓退货不见踪影,提成更是毫无着落!公司如此昧心抢夺经销商,毫无商业道德底线!此外,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山东**饲料有限公司收到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通知等材料后比较重视该案,相关负责人及时与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联系。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告诉公司负责人员:“卢某某与吕某曾岔开时间多次对不同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并且他们的请求事项很多都得到了支持。他们二人已经“久病成医”,尤其吕某跟律师似的,劳动法这块懂得很多。你们说是被他们设计坑害、勒索,那得拿出足够证据、做好充分准备。”
公司每年都会受到各种勒索而支出一定费用,尤其是有些所谓劳动者设计的劳动纠纷案件。之前公司老板韩某没有足够重视这些事情,同时也觉得有些人家里确实很困难,敲诈就敲诈吧,不与他们计较,给他们些钱打发他们算了。但这次公司老板及其妻子范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之一)觉得不能再这么迁就这些人了,尤其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吕某,他在后期对公司耍心机、与当地经销商合起伙来欺诈公司,是可忍孰不可忍!韩某与范某二人一块来到师律师办公室,详细说明了实际情况,师律师与他们二人深入沟通交流,询问了公司一方的证据情况(尤其需要根据应对策略有针对性的询问有无相关证据),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二人对师律师的分析解答非常佩服与信任,当场决定委托师律师代理该案。
师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案件,并不断地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研讨案情,根据需要准备证据与答辩意见。公司老板韩某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疑问:“师律师,我们公司确实是每月向卢某某转账的,但转账是向实际为我们公司干活的人吕某发放的劳务报酬即业务提成。劳动仲裁委会不会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认定我公司与卢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呢?”师律师反问韩某:“那你们公司与卢某某到底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呢?”韩某回答:“没有劳动关系啊。前面说过了,卢某某只是在顶名,这一点我们公司当时也没有在意!事实上是吕某在为我们公司提供兼职的销售劳务……”师律师回复到:“单单从你公司给卢某某转账的银行记录来看,会使仲裁员形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印象。但如你所述,申请人卢某某只是一个顶名的,她啥活也没有为你公司干,真正干活提供兼职销售劳务的是卢某某的丈夫吕某。咱们只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问题、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是什么,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卢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卢某某的背后操作者吕某的计谋也将会彻底破产。”
开庭时我方提交了五份证据:其中三份是微信聊天记录,分别为公司销售管理人员与申请人卢某某丈夫吕某(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聊天记录两份、吕某与其上司刘副总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还有被申请人财务人员2023年9月**日给申请人卢某某的转账凭证一份,以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一份,上面均明确标注转账系吕某销售报酬费用差价。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1、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给申请人的转账,接收款项的人虽然是申请人,但申请人只是在为其丈夫吕某代为接收款项;转账并非申请人的工资;2、申请人卢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饲料有限公司的关系仅仅在于卢某某代替其丈夫吕某接收被申请人给吕某的相应款项;3、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开庭中对于申请人一方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我方的反驳意见为:首先,我公司的钉钉系统可以登录的人员不限于公司员工,还有劳务提供者,还有客户、经销商等等;其次,申请人在我公司钉钉系统的所有“打卡记录”均在同一地点,该地点为申请人的居住地(房产所在地),这一点明显说明申请人并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或者劳务,而是彻头彻尾地在为其丈夫吕某顶名而已。因为无论任何一家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勤,都不可能要求其每日在自己家里打卡考勤;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要求销售人员考勤打卡的地点为客户、经销商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并且打卡时需要与客户、经销商负责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拍照作为上班的凭证。
另外,针对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在开庭前的疑问:“吕某怎么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妻子卢某某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我方在答辩意见中说到:“申请人丈夫吕某在2022年3月左右即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务(非劳动关系);2023年2、3月份时吕某故意要求以申请人卢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吕某的劳务报酬等费用,目的就是设计圈套,以待日后敲诈被申请人。申请人仲裁请求中的重头戏是所谓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果他们以吕某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该项请求明显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他们故意以身份仅仅为顶名的、职责仅仅为代为接收吕某劳务报酬的卢某某的名义来申请劳动仲裁,从而对被申请人实施劳动法上的讹诈。还有,吕某在为被申请人兼职提供劳务前就有单位,因此吕某自始至终不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兼职、提供劳务;吕某不敢以自己名义申请劳动仲裁,一个重要原因是惧怕被其他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仲裁庭辩论阶段,师律师在取得仲裁员同意之后,向申请人卢某某提出了几个问题,其中包括:
1、你既然自称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你为我公司工作时与你的领导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比如销售管理人员、同事的日常沟通情况,比如与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书面材料等等,请提供一下。
2、你既然自称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并且自称“担任张家口营销公司总经理”,那你手下归你管理的销售人员都有哪些人?你与他们在工作方面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以及其他的书面材料等等,请提供一下。
3、我们公司要求销售人员每个月提交《月度汇报》,每年提交《年度汇报》。既然你自称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担任张家口营销公司总经理”,那请问你将每月的《月度汇报》和2023年的《年度汇报》提交给谁了?提交方式、途径,微信记录等请向仲裁庭提交一下。
4、你自称担任我公司“张家口营销公司总经理”,且在职时间一年零八个半月,请问你都是在什么时间到我公司开会的,开会的议题都分别是什么?
对于上述问题,申请人卢某某均不能回答,她也没有与公司领导、工作人员任何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书面材料可以提供;只是由其委托代理人即其丈夫吕某回答了几句:《月度汇报》、2023年《年度汇报》是由吕某提交公司的;开会都是吕某代替卢某某去济南总公司开会的;等等。
在卢某某与吕某回答完后,师律师向仲裁庭说明:根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说法,明显可以看出申请人卢某某没有向被申请人即我我们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她的身份就是一个顶名者,她是在为其丈夫吕某顶名;卢某某与我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仲裁员现场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申请人一方同意调解,我方即被申请人一方不同意调解。
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