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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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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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劳动纠纷案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1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冯某2014年10月入职山东******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冯某一开始从基层业务员干起,兢兢业业、踏实肯干,很快就成为独当一面的区域经理,负责华东区域的销售工作。后来因为公司上层管理人员的变动等原因,公司与冯某的关系日渐恶化,冯某见状只好另择公司栖身。山东******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冯某急于加入新公司、新公司要求冯某提交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一点,忽悠冯某按照他们的要求书写相关离职书面材料。

冯某加入新公司后,腾出时间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21年7月剩余基本工资7876元;2、支付2014年10月至2021年7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0810元;3、支付剩余市场提成工资70000元;4、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社保和公积金;5、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46690元。冯某没有委托律师,自己办理的劳动仲裁。开庭时冯某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交易明细、《山东******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市场人员提成考核表》、公司审计报告利润表、2020年经营业绩评价考核结果、《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若干相关负责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十多项证据。被申请人山东******技术有限公司有两位代理人出庭,是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济南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公司一方提交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任免通知、管理办法、《华东市场营销部盈亏计算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十来项证据。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山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工资610元;二、驳回申请人冯**的其他仲裁请求。”

冯某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当天就找到师律师,向师律师说明案件的情况,表明自己要起诉,并委托师律师代理。冯某说:劳动仲裁委支持的这610块钱也是人家公司认可的,同意支付的!

师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后向冯某讲明:“你写的仲裁请求的数额不够准确,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数额需要作相应修正;你要求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受理范围,仲裁裁决书中也说明这一点了;由于你按照公司的要求在离职材料上面写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师律师为冯某写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将第一项改为未发工资667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改为18316.32元;剩余市场提成工资改为69427元;其他的没有变化,尽管明知有些诉求法院不会支持。

法院开庭时,公司一方的代理人还是劳动仲裁阶段的那两位律师,他们提交的证据基本没变。我方提交了十项证据,与冯某在劳动仲裁阶段自己提交的证据存在一定差别。对于公司支付冯某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这一点,我方进行了多方面的说明和论证,但我们内心是明白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项诉求的,理由上面说了。

法院判决结果:“一、被告山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支付拖欠工资6670 元;二、被告山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支付 2014 10 月至 2021 7 月未休年休假工资 18316.32 元;三、被告山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提成工资 69427 元;四、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