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针灸引发一级伤残、家属拒配合诊疗、被告申请再审——杨春荣律师代理W先生诉滦南某医院医疗损害案,在“四大抗辩”围攻下再夺超96万元赔偿
案件概述:
原告W先生,1954年生,滦南县居民。2018年9月20日,W先生主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到滦南某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脑梗塞”,收入内一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心律失常、心房纤颤”。
2018年9月24日下午,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发生——滦南某医院康复科执业助理医师,在原告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针刺诊疗。扎针治疗过程中,W先生病情加重,急转急诊监护室治疗,头CT提示新发脑梗死。经气管切开继续治疗稳定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变为“脑梗死、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继发性癫痫……”——一个原本只是“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的患者,在针灸后演变为双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
案发后,W先生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杨春荣律师介入维权。案件经历了漫长的四年诉讼历程:
第一阶段:责任比例之诉(2019-2021)
2019年,W先生首次起诉;
2020年8月,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院方未及时对心律紊乱采取有效治疗,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次要因素;尽管鉴定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但杨春荣律师敏锐地抓住针灸是导致W先生突发病情加重这一关键点,提出法院应对被告医院针灸医生系助理医师,按照诊疗规范须在医师指导下进行诊疗,其独立进行针灸并独立参加会诊等诊疗活动属于违法,以及W先生系在针灸过程中突发病情加重的,而医院未将该重大突发发病事实记入病程这两点医院过错进行评价,在鉴定意见次要责任基础上增加赔偿责任比例,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比例为宜。
2020年9月15日,唐山某基层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70%赔偿责任比例。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唐山市某中级法院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7月,滦南某基层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然判决滦南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W先生2万6千余元;
2021年11月,唐山市某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70%赔偿责任认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阶段:伤残赔偿之诉(2022)
2022年7月,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为一级伤残、营养期180日、完全护理依赖、需两人护理;
2022年8月,W先生再次起诉,主张各项损失累计137万余元;
滦南某基层法院作出判决:判赔94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进入第二阶段诉讼时,70%的责任比例已由前诉终审判决锁定。但被告滦南某医院不甘失败,在庭审中构建了极其凌厉的“四大抗辩”体系,试图颠覆前诉结论:
1. “CT阴性”抗辩——否认针灸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滦南某医院主张:原告质疑“入院当日头部CT未见异常”从而否认是自身疾病发展,但脑梗塞在发病不足24小时的情况下,CT通常显示不出病灶;头颅核磁共振DWI扫描已显示左侧桥脑急性脑梗死,且核磁是在针灸之前,可以确定再发脑梗死与针灸无因果关系。
2. “家属拒溶栓”免责抗辩
医院主张:原告当时已存在神经系统缺损的阳性体征,尽管CT阴性,接诊医生已按脑梗死诊疗规范执行,并向家属交待静脉溶栓事宜,但家属拒绝并签字,导致原告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3. “自身疾病进展”抗辩
医院主张:原告具有房颤基础疾病,“房颤并发脑梗死随时可能出现栓子脱落再发脑栓塞”是临床常识;原告先是左侧脑干梗死,后复查CT又出现右侧大脑半球梗死,非同一血管供血区,首选考虑为栓塞所致。进展型脑梗死症状于七天内逐渐加重并非少见,梗死面积大、部位广,本就可以出现意识障碍、抽搐、双侧肢体瘫痪,这是自身疾病进展所致,与针灸无因果关系。
4. “助理医师过错推定错误”抗辩+再审申请
医院主张:原审法院以助理医师独立针灸推定存在过错从而判决70%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仅要求存在过错,还需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损害后果完全是自身疾病进展导致,与针灸治疗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据此向河北省某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受理立案。
本案的真正难点:被告试图用“四大抗辩”全面否定针灸行为与一级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申请再审制造“前诉判决可能被推翻”的不确定性。如果在本案中法院动摇70%的责任比例,当事人将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杨春荣律师必须在守住70%责任底线的同时,精准计算一级伤残下的各项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杨春荣律师在庭审中牢牢锚定前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成功说服法院在被告四大抗辩夹击下依然维持70%责任比例,并在一级伤残框架下精准核定赔偿数额:
一级伤残下的赔偿精准计算
基于某鉴定机构“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两人护理、营养期180日”的鉴定意见,杨春荣律师对各项赔偿进行了精准主张与计算:
赔偿项目 法院核定金额 计算要点
医药费 约7千元 按票据支持
护理垫等财产损失 约2万元 剔除与病情无关物品
误工费 约23.5万元 按主张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 约23.6万元 一级伤残标准
营养费 约3,600元 20元/天×180天
护理费 约79万元 评残前+评残后5年(2人护理)
鉴定费 约4,660元 按票据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 法院酌定
合计? 约134.7万元? —
被告按70%赔偿? 约94.3万元? —
金额统计:第二阶段判决赔偿94万余元 + 第一阶段判决已生效的2万余元 = 杨春荣律师在该系列案中累计为当事人W先生争取到近96万元赔偿。
律师观点:
作为W先生全程诉讼的代理律师,杨春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专业能力与战略眼光:
1. “两步走”诉讼策略的教科书级运用
本案是“先定责任、后算数额”分步诉讼策略的典范。杨春荣律师在2019年首次起诉时,面对“责任比例尚未确定+伤残等级未鉴定”的双重不确定性,果断采取先就现有损失起诉、伤残等级等另案鉴定的分步策略。这一策略在前诉判决中成功锁定70%责任比例,并经唐山市某中级法院终审确认。责任底线锁死后,第二阶段诉讼只需专注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和败诉风险。
这种“两步走”策略,与Y先生案(先责任后数额)如出一辙——证明杨春荣律师在医疗损害领域已形成成熟、可复制的诉讼方法论。
2. 助理医师违规行医——赔偿比例加大认定的关键突破口
本案前期能够锁定70%责任比例的核心,在于康复科执业助理医师独立进行针刺诊疗这一关键事实。根据《执业医师法》及诊疗规范,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杨春荣律师在早期诉讼中精准锁定这一违规点,为法院在鉴定意见基础上,对被告医院针灸医生系助理医师,按照诊疗规范须在医师指导下进行诊疗,其独立进行针灸并独立参加会诊等诊疗活动属于违法,以及W先生系在针灸过程中突发病情加重的,而医院未将该重大突发发病事实记入病程这两点医院过错进行评价,加大认定被告赔偿比例,提供重要观点和依据,并最终转化为70%的赔偿责任。这一突破路径,为同类“辅助科室违规操作”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3. 唐山地区医疗损害维权的“双子星”标杆
杨春荣律师在医疗损害领域连续斩获两起大额赔偿:
Y先生案:累计超过120万元(鉴定不能背景下通过法律推定取胜)
W先生案:累计近96万元(四大抗辩围攻下守住70%责任比例)
两案合计为当事人争取到超过216万元赔偿。? 这两起案件分别代表了医疗损害诉讼的两种典型场景——“鉴定退案”与“医院全面抗辩”,杨春荣律师均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奠定了其在唐山地区医疗损害维权领域的标杆地位。
4. 对一级伤残高额赔偿的示范价值
本案核定护理费高达7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累计判赔超96万元,在唐山地区基层法院医疗损害案件中属于顶级赔偿规模。特别是“完全护理依赖+两人护理+5年护理期限”的组合认定,为一级伤残受害者的护理费计算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判例样本。对于唐山地区遭遇类似严重医疗损害的患者而言,本案证明了通过专业律师的精准诉讼,完全可以争取到与损害程度相匹配的充分赔偿。
杨春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