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一审案号为(2017)冀 0102 刑初**号,由石家庄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号为(2018)冀 01 刑终**号,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次刑事申诉案号为石检刑申通〔2023〕** 号,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办理。
案件背景: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严格,需完整证据链证实防卫起因、必要性与限度,仅凭被告人单方供述无法支撑抗辩主张;刑事申诉需具备法定事由,检察机关才会启动抗诉程序。
案件经过:当事人郑某系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3 年 3 月 4 日晚,其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前往歌厅消费,当晚 23 时许乘坐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回住处。车辆行驶途中停靠后,二人因不明原因发生肢体冲突,打斗过程中郑某持随身携带的瑞士小刀将王某捅伤。郑某见王某倒地后两次拨打 110 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王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郑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107 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原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作出生效有罪判决。郑某不服判决,先后向两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23 年 9 月其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自身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未超限为由,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争议焦点:申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本案是否符合抗诉条件。
案件结果: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复查认为,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双方发生打斗、申诉人持刀捅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但打斗起因与完整经过无法查实,正当防卫的主张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律师提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需严格的证据支撑,遭遇冲突时应优先选择避让、报警等合法途径处置,切勿持械参与打斗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申诉需有新证据或法定事由,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评估案件证据与申诉可行性,避免盲目申诉。
任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