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3)冀 0191 刑初 **** 号,由石家庄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案件背景与经过:被告人赵某因与被害人林某交往未果心生不满,自 2021 年上半年起,购买虚拟手机号注册多个自媒体账号,发布大量丑化林某肖像的内容及 “骗财征婚、抛夫弃子” 等诽谤性文字,不实信息同时波及林某经营的石家庄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导致林某不堪滋扰罹患重度抑郁。其后赵某虚构第三方视频运营团队,以协助下架视频为由,诱骗林某签订标的额 60 万元的视频版权转让合同,林某被迫转账 5 万元。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林某同时提起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并委托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任志祥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侮辱、诽谤罪;犯罪数额认定及量刑幅度是否适当;自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是否属于刑事受案范围。
处理思路与律师工作:一审阶段,任志祥律师同步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与自诉案件代理,全面固定网络侵权内容、传播数据及被害人精神损害诊疗记录,论证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定罪定性、量刑幅度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二审阶段,针对检察机关抗诉及双方当事人上诉,律师继续出庭履职,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全力维护被害人的人格与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阶段律师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案件由二审法院依法审理。
律师提示:遭遇网络侮辱诽谤及敲诈勒索时,应第一时间留存电子证据并报警,可通过公诉追责与刑事自诉并行的方式维权。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系统梳理证据、精准主张权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