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代理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成功实现工程款结算与损失赔偿的平衡,追回工程款并获赔损失共计四百万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系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资深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顾:资质借用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与损失赔偿争议交织
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处理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与损失赔偿纠纷,通过系统的法律论证与证据组织,最终成功实现工程款结算与损失赔偿的平衡。该案中,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主张施工方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系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制度。济南律师、山东建设工程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与赔偿争议时,必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平衡机制。
二、风险放大:合同无效后的双向索赔
发包方主张,合同无效系因施工方借用资质所致,施工方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发包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重新招标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同时,发包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主张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结算。
施工方则主张,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同时,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仍与其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双方争议激烈,工程款结算与损失赔偿问题交织,处理难度极大。
三、律师介入:结算与赔偿的平衡之道
(一)工程款结算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接受委托后,首要工作系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通过调取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使用证明等证据,证明工程符合质量标准,满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前提条件。
(二)损失赔偿的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诉讼中主张,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仍与其签订合同并放任施工,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发包方主张的损失中,部分损失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合同无效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由施工方承担。
(三)结算与赔偿的抵扣平衡
在实现工程款结算的同时,对发包方主张的损失赔偿进行严格审查。通过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剔除不合理的损失项目,降低损失赔偿金额。最终,在法院判决中实现工程款结算与损失赔偿的抵扣平衡,最大限度维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果呈现:结算与赔偿的平衡实现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借用资质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依法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同时,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仍与其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判决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三百五十万元,施工方赔偿发包方合理损失五十万元,二者抵扣后,发包方实际支付三百万元。
五、专业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权益平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一)发包方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与合同无效的因果关系。
1.施工方在主张工程款结算的同时,应当积极抗辩发包方的不合理损失索赔,通过举证质证降低损失赔偿金额。
(1)建议在合同签订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避免借用资质或出借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与赔偿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建议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