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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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施工方如何请求法院调减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5-28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代理成功将逾期竣工违约金从每日万分之五调减至每日万分之一,为企业减少损失三百余万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顾:逾期竣工面临天价违约金,施工方不堪重负

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处理逾期竣工违约金调减纠纷,通过系统的法律论证与证据组织,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将违约金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调减至每日万分之一。该案中,合同约定工期为三百天,实际工期为四百五十天,逾期一百五十天。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金额高达三百余万元。

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系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常见争议。济南律师、山东建设工程律师在处理逾期竣工违约金争议时,必须精准把握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二、风险放大:违约金条款的隐性炸弹

发包方主张,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看似合理,实则远超发包方的实际损失。经核算,发包方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远低于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更为关键的是,逾期竣工系因发包方多次变更设计、延迟支付进度款、甲供材料迟延到场等多种原因所致,并非施工方单方违约。若全额承担违约金,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

三、律师介入:违约金调减的双轨策略

(一)违约金过高的法律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为违约金调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发包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核算。通过调取发包方的资金成本、融资成本、预期收益等证据,证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远超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逾期原因的全面举证

逾期竣工并非施工方单方原因所致,发包方亦存在多项违约行为。通过收集设计变更通知单、付款凭证、甲供材料到场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变更设计、迟延支付进度款、甲供材料迟延到场等违约行为,该等行为系导致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方的违约行为应当减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

(三)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的援引

在建设工程行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通常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明显高于行业惯例,有违公平原则。援引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合理范围。

四、结果呈现:违约金标准大幅调减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发包方的实际损失。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设计、迟延付款等违约行为,对工期延误亦负有责任。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一。据此计算,违约金金额减少至六十余万元,为施工方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五、专业提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应对策略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对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合理约定,避免约定过高标准,以免日后被调减或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一)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工期签证制度,对于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固定证据。

1.若发包方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以及发包方自身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调减违约金。

(1)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完整的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全面还原事实。

①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工期、质量、价款等多个核心要素,建议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