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侯法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济南
17853185232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

咨询我
08:00-20:59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5-28

济南某实际施工人通过律师代理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

一、案情回顾: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困局

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工程款追索纠纷,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设计,最终成功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涉及总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个人再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层层拖欠,实际施工人血本无归。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济南律师、山东建设工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深刻理解实际施工人制度的价值取向与适用边界。

二、风险放大:合同相对性的铜墙铁壁

总包单位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违法转包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总包单位主张权利。而总包单位早已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工程款。若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将无从救济。

更为棘手的是,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完整的施工资料,工程签证、验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均掌握在总包单位手中,举证难度极大。

三、律师介入:突破相对性的法律通道

(一)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接受委托后,首要工作是证明委托人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构成要件。通过调取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管理资料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委托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投入方与管理方。

(二)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数额的查明

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发包方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审计报告等证据,查明发包方尚欠总包单位工程款五百余万元。该查明工作是判决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亦是本案的难点所在。

(三)诉讼主体的精准列置

将发包方列为被告,将总包单位列为第三人,既符合司法解释的程序要求,亦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为避免发包方与总包单位串通虚构已付款事实,申请法院对双方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审查。

四、结果呈现:发包方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投入方,总包单位违法转包工程,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发包方尚欠总包单位工程款五百余万元,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发包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二百八十万元及逾期利息。

五、专业提示: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要诀

1. 务必保留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全部证据,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工人考勤记录、机械租赁协议等。

(一)在起诉前应当尽可能查明发包方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及欠付工程款数额,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1)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给总包单位,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再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此时只能追究总包单位的责任。

①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与总包单位进行阶段性结算,形成书面确认文件,避免日后扯皮。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