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二百六十万元,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一起涉及挂靠关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以及挂靠关系下的合同效力认定。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代理本案并深入分析了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案情回顾:挂靠施工引发工程款结算僵局
2020年5月,某建筑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张某,由张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商业综合体幕墙工程。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采购材料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于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然而,发包方以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施工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二百六十万元。
张某多次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但建筑公司以双方系挂靠关系、张某无权直接主张为由推诿。张某无奈之下,委托律师直接向发包方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风险放大: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维权困难重重
挂靠关系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现象,但挂靠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挂靠协议无效。在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以下困境:其一,挂靠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无法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单位主张违约责任;其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难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其三,被挂靠单位往往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长期无法收回。
本案中,若张某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其工程款债权将只能通过建筑公司间接实现,而建筑公司本身并无实际履约能力,张某的权益将难以保障。
三、律师介入:精准援引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
接受委托后,笔者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立即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笔者在诉讼中重点论证:其一,张某虽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二,发包方明知张某挂靠施工的事实,其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系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其三,即便合同有效,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应当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果呈现:法院判决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且工程验收合格,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二百六十万元的事实清楚,应当在欠付范围内向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张某工程款二百六十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胜诉为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挂靠、转包等违法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并非完全丧失救济途径,通过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完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五、专业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三大策略
(一)固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实际施工人应当留存投入资金的转账记录、采购材料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组织施工的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二)查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凭证等方式,查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这是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
(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实际施工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转包现象屡见不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笔者将为您详细解答。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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