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侯法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济南
17853185232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

咨询我
08:00-20:59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结算与赔偿如何并行主张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2026-05-22

济南某施工企业因发包人长期拖欠进度款,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通过诉讼同时主张工程结算款及违约赔偿,最终获济南某法院全额支持。本案系统阐释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路径与并行主张策略。

一、案件事实与解除事由

(一)付款违约的持续状态

1.某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济南某办公楼项目,合同总价两千八百万元。

2.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发包人累计逾期付款达六百四十万元,逾期时间超过九个月。

3.施工企业多次发出催款函,发包人仅支付小额款项敷衍,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及材料采购。

(二)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

1.施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八百零三条,向发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

2.发包人收到通知后拒绝认可解除效力,主张施工企业擅自停工构成违约。

3.双方就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法律后果产生激烈争议,施工企业遂诉至济南某法院。

二、法律依据与解除权分析

(一)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债务是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主要债务是完成工程建设。

3.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九个月,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施工企业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解除通知的效力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2.本案中,解除通知以快递方式送达发包人注册地址,签收记录显示已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送达。

3.发包人虽否认解除效力,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该解除通知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三、结算与赔偿的并行主张

(一)已完工程的结算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本案中,已完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质量合格,施工企业有权主张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算已完工程价款。

(二)违约赔偿的范围界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施工企业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

(1)预期利润损失:合同约定的合理利润部分,因合同解除未能实现。

(2)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因停工导致的塔吊、脚手架等租赁设备闲置费用。

(3)人员遣散费用: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的遣散补偿。

(4)资金占用损失:已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

3.济南某法院认为,预期利润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施工企业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具体金额及确定性,故未予支持。

4.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及人员遣散费用,因有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支撑,法院酌情支持八十五万元。

(三)优先受偿权的延续保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十八个月期限内行使。

3.本案中,施工企业在起诉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济南某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与策略复盘

(一)济南某法院判决要旨

1.确认施工企业发出的解除通知合法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解除。

2.判令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结算款一千九百二十万元。

3.判令发包人赔偿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及人员遣散费用八十五万元。

4.确认施工企业对涉案办公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

(二)多路径策略的优劣评估

1.路径A: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优势是维持合作关系,劣势是回款周期不可控。

2.路径B:行使解除权并主张结算款加赔偿。优势是一次性锁定债权,劣势是丧失后续工程利润。

3.路径C:解除合同加优先受偿权加财产保全。优势是债权实现有保障,劣势是诉讼成本较高。

4.本案选择路径C,通过及时保全发包人未售房产,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五、实务建议与合规指引

(一)解除权的行使时机

1.建议在发包人逾期付款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符合法定解除要件时,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被视为默示放弃。

2.解除通知应明确载明解除事由、法律依据及解除后果,并以可留痕的方式送达。

(二)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1.合同解除后,应立即组织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盘点及质量检测,固定结算基础。

2.及时提交结算报告,如发包人拖延审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三)关于作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纠纷或违约赔偿争议,欢迎与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交流探讨。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