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16日,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接案涉搅拌站、办公楼等工程,明确了施工内容、价款、付款方式及退场结算规则等。1月23日原告进场施工,期间双方变更部分劳务单价。3月18日原告拉走设备并撤离现场。原告诉称,被告单方面变更施工范围、另行安排其他单位进场并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导致其被迫离场。双方核算部分工程款为13.5万元,被告仅支付12万元,尚欠4.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施工费4.5万元,赔偿各项损失85.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科技公司答辩称,双方劳务费已全部结清;原告系自愿拒绝签订新合同并自行离场;且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
本案曾经历一审及二审,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查明,被告已将案涉项目整体发包给第三方某建筑公司,第三方及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36.2万余元,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付原告施工费用;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原告提交劳务承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等,被告对部分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现场照片、租赁单据等提出异议。被告提交合同、结算单据、付款凭证、现场影像等,法院对双方无异议及能证实关联性的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效力,双方约定为纯劳务分包,但实际履行中原告同时负责主要材料、周转材料采购与租赁,属于非法劳务分包,案涉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关于欠付施工费用,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对应工程款金额均予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足额支付,其主张的现场遗留材料费用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关于损失赔偿,因合同无效,主张损失需举证对方过错、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另行发包,原告亦存在违规施工,双方均有过错,且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发回重审的复杂局面,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合同效力入手,敏锐指出原告实际负责材料采购与租赁,构成非法劳务分包,从而从根本上动摇原告诉求基础。在证据组织上,陈律师系统梳理了付款凭证、结算单据及现场影像,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工程款已结清及原告违规施工的事实。庭审中,陈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双方过错及原告损失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成功维护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