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乙经某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分配至某矿业集团,后被安排至其下属某煤焦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某煤焦公司以某乙长期旷工为由,经员工代表大会决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乙对此不服,主张其系因工作环境致病请假休养,且公司解除程序违法、未送达解除通知,遂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仲裁及一审阶段,仅确认某乙与某矿业集团、某煤焦公司在部分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未支持某乙关于2015年1月之后劳动关系的诉求。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陈利勇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确认其与某煤焦公司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煤焦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程序依据,以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准确认定。某煤焦公司主张因某乙旷工已合法将其除名;某乙则主张解除行为主体不适格、工会决议时间倒置、未依法送达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在2017年7月31日前并未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重大人事处理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申辩权利。某煤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且认可未向某乙邮寄、送达解除文书,所称内部公示亦无证据佐证。此外,某矿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作为上级单位,在2017年5月仍为某乙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某乙亦于同年8月被某公安部门录用。综合全案情况,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某乙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确认某乙与某煤焦公司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7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要点。通过深入剖析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瑕疵,如工会决议时间倒置、作出主体不适格及送达程序缺失等,制定了严密的上诉策略。庭审中,陈律师敏锐捕捉并重点强调了上级单位在2017年仍为当事人出具报考证明的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一审认定。最终促成二审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