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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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勇律师代理王某乙故意伤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陈利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因举报村干部违规行为与被害人产生矛盾。2022年4月18日,多名被害人酒后前往王某甲家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引发肢体打斗。王某甲使用折叠刀将三名被害人捅伤。随后,王某乙携带剔骨刀赶到现场,封堵房门,在被害人试图离开时持刀将一人捅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重伤二级,一名轻伤二级,一名轻微伤,二被告人均有轻微伤。案发后,王某甲报警,二人被传唤到案。王某甲曾因结伙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余元;王某乙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余元。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甲面对不法侵害持刀反击,具备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王某乙持刀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二人自首、前科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乙的行为定性及量刑。陈利勇律师作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定性错误;且被害人一方酒后上门挑衅,存在重大过错,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则认为,王某乙主动持刀到场并封堵房门,引发后续冲突,对方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备防卫属性,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乙主动持刀到场并封堵房门,阻碍人员离开,后续冲突由其阻拦行为引发,对方举动不属于非法侵害。其持刀伤人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正确。关于被害人过错,法院认为被害人后续举动系因房门被封堵所引发,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利勇律师作为王某乙的二审辩护人,展现了敏锐的专业洞察力与扎实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既定事实,陈律师精准切入“防卫性质”这一核心辩点,通过还原案发时被害人酒后上门挑衅的紧迫背景,力证王某乙持刀到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初衷。尽管二审法院最终未采纳防卫过当的定性,但陈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辩律师在复杂冲突案件中抽丝剥茧、据理力争的专业价值。

本律师执业十七年,主攻刑事辩护、金融、房地产、物业服务、保险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金融、物业服务板块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1130420********53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