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接案涉搅拌站、办公楼等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变更部分劳务单价。2021年1月23日原告进场施工,同年3月18日原告拉走设备并撤离现场。另查明,被告将包含案涉项目在内的整体工程另行发包给某建筑公司,第三方及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36.2万余元。原告诉称被告单方变更施工范围致其被迫离场,尚欠施工费4.5万元,并索赔各项损失85.5万余元。被告辩称劳务费已结清,原告系自行离场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案曾经历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提交了劳务承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余现场照片、租赁单据等提出异议。被告提交了合同、结算单据、付款凭证、现场影像资料等,法院对无异议部分及施工问题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是否欠付原告施工费用;二是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效力,双方约定为纯劳务分包,但实际履行中原告同时负责主要材料、周转材料采购与租赁,该情形属于非法劳务分包,案涉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关于欠付施工费,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对应工程款金额均予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足额支付,其主张的现场遗留材料费用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因合同无效,主张损失一方需举证对方过错、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另行整体发包,原告亦存在违规施工情形,双方均存在过错,且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故其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高额索赔及案件发回重审的复杂局面,陈律师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要件。在证据组织上,陈律师巧妙运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及现场影像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工程款已足额结清及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在庭审中,陈律师紧扣“合同无效”及“双方均有过错”的法律逻辑,成功切断原告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主张。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答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