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勇律师
陈利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邯郸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76310848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陈利勇律师代理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获改判支持

发布者:陈利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韩某与王某于2016年9月签订挖掘机抵押合同。2017年3月8日,双方签订《挖机买卖协议》,约定韩某以87.5万元购买王某的某品牌挖掘机。协议约定设备产权无纠纷,若出现权属问题由卖方负责。韩某当日付清全款,王某交付设备。2018年1月19日,因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涉挖掘机被某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韩某多次要求王某协调返还设备或退还货款未果,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87.5万元货款及11.5万余元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韩某的主要诉求,判决解除协议,王某返还87.5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不服,以一审遗漏必要诉讼主体、双方实为租赁关系、协议无效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明,王某通过亲属账户向韩某累计转账9万元,韩某同意扣减。陈利勇律师作为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程序问题。王某主张案外人靳某系挖掘机原所有权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其二,法律关系与合同效力。王某主张双方实际为租赁关系,且《挖机买卖协议》非本人签署,未经追认属无权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其三,责任承担与款项认定。王某主张韩某签约前已实际使用设备,明知权属状态,王某无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同时认为一审全额退款未考量设备贬值及收益,且利息计算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书面协议、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实际收款行为,足以认定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签约人员系王某授权,且王某实际收取全款,其关于租赁关系及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并非合同主体,一审未追加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未取得挖掘机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致使设备被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韩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设备扣押非韩某过错,王某要求返还设备不予支持。二审查明已返还9万元,依法予以抵扣。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解除协议等判项;变更王某返还韩某货款为78.5万元;变更利息计算基数为78.5万元,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的“遗漏诉讼主体”、“名为买卖实为租赁”及“无权代理”等多项复杂抗辩,陈律师精准归纳争议焦点,通过组织书面协议、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论证了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有效性。同时,陈律师敏锐把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核心事实,紧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解除合同及退款的核心判项,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韩某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执业十七年,主攻刑事辩护、金融、房地产、物业服务、保险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金融、物业服务板块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1130420********53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