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20年4月至5月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开展某项目房屋销售,约定单套佣金1.8万元。经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的名单共记载30套房屋。张某遂诉请支付43万元佣金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其中8套房屋佣金已由其他置业顾问领取,另有11套认购协议签订时间在2020年6月1日之后,超出主张周期,故认定有效结算房屋为11套,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9.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张某主张一审全额扣除8套及11套房屋不当,且利息起算时间不公;某房地产公司则抗辩称名单存在登记错误、部分房屋超期、存在退房情形应抵扣佣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待审批结佣客户核对名单总表》的证明效力及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第二,一审扣除8套已领取佣金房屋及11套网签日期在张某离场后的房屋是否妥当;第三,案涉退房房屋的佣金是否应当予以抵扣;第四,张某以承包形式组织人员销售,剩余房屋佣金是否应当直接向张某支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核对名单经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具备结算依据效力。在30套房屋中,8套佣金已由其他销售人员领取,1套房屋因客户退房未实际成交,此9套予以扣除。对于剩余21套房屋,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另行向其他人员发放佣金。因查明张某离职后以承包形式组织人员开展销售,双方约定佣金由张某统一分配,故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剩余21套房屋佣金共计37.8万元。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维持一审认定。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支付销售佣金37.8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一审部分诉求被驳回的局面,陈律师精准锁定二审突破口,通过补充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张某在离场后仍实质跟进客户并完成签约的事实。在庭审中,陈律师深入剖析“承包销售”的法律性质,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实现二审大幅改判,将佣金数额从19.8万元提升至37.8万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