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勇律师
陈利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邯郸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76310848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陈利勇律师代理张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发布者:陈利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20年4月至5月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开展某项目房屋销售,约定单套佣金1.8万元。经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的名单共记载30套房屋。张某遂诉请支付43万元佣金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其中8套房屋佣金已由其他置业顾问领取,另有11套认购协议签订时间在2020年6月1日之后,超出主张周期,故认定有效结算房屋为11套,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9.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张某主张一审全额扣除8套及11套房屋不当,且利息起算时间不公;某房地产公司则抗辩称名单存在登记错误、部分房屋超期、存在退房情形应抵扣佣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待审批结佣客户核对名单总表》的证明效力及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第二,一审扣除8套已领取佣金房屋及11套网签日期在张某离场后的房屋是否妥当;第三,案涉退房房屋的佣金是否应当予以抵扣;第四,张某以承包形式组织人员销售,剩余房屋佣金是否应当直接向张某支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核对名单经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具备结算依据效力。在30套房屋中,8套佣金已由其他销售人员领取,1套房屋因客户退房未实际成交,此9套予以扣除。对于剩余21套房屋,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另行向其他人员发放佣金。因查明张某离职后以承包形式组织人员开展销售,双方约定佣金由张某统一分配,故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剩余21套房屋佣金共计37.8万元。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维持一审认定。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支付销售佣金37.8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一审部分诉求被驳回的局面,陈律师精准锁定二审突破口,通过补充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张某在离场后仍实质跟进客户并完成签约的事实。在庭审中,陈律师深入剖析“承包销售”的法律性质,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实现二审大幅改判,将佣金数额从19.8万元提升至37.8万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执业十七年,主攻刑事辩护、金融、房地产、物业服务、保险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金融、物业服务板块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1130420********53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