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勇律师
陈利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邯郸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76310848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陈利勇律师代理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发布者:陈利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某经销处与第三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第三人向被告支付水泥欠款4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诉讼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第三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被告以原告吴某、常某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二原告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追加二原告为被执行人。二原告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其作为股东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佐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更新滞后,导致公示内容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委托陈利勇律师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原执行裁定,判决不得追加二原告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辩称,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备法定效力。该系统公示信息显示,第三人注册资本1亿元,吴某认缴3060万元,阶段性实缴2601万元;常某认缴2940万元,阶段性实缴1249万余元,公示内容明确体现二人未足额出资。因此,二原告依法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原告则主张,公示系统信息未能及时更新,实际出资情况与公示不符,不应被追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讼中二原告提交了2017年的两份验资报告及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证据。证据显示,公司新增实收资本2800万元及再次新增3200万元,至此1亿元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累计实缴金额与各自认缴金额完全一致,且均在认缴到期日前完成。法院认为,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询证函等证据,可证实二原告已按章程约定足额完成全部出资。被告仅凭公示系统信息主张二原告未出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吴某、常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经销处负担。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利记录,陈律师精准锁定“公示信息滞后”这一核心突破口,制定了以“实质出资证据”对抗“形式公示信息”的诉讼策略。庭审中,陈律师全面梳理并提交了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及询证函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举证,成功说服法院采信我方主张,最终帮助当事人免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风险,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执业十七年,主攻刑事辩护、金融、房地产、物业服务、保险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金融、物业服务板块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
1130420********53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