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9月,原告段某与王某签订《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某果蔬市场钢结构等工程,合同总价款428万余元。某市场管理公司为项目发包人,某建筑公司、王某为承包人。工程完工后,某市场管理公司出资设立某果蔬市场公司,案涉工程由该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经核算,尚欠工程款14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42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垫付维修费64万余元,主张从欠款中扣除。被告某建筑公司答辩称,其并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签署任何协议,与本案无关。被告某市场管理公司、某果蔬市场公司答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及是否应扣除维修费用;二、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市场管理公司、某果蔬市场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焦点一,原告与王某已签署应付款明细表,确认工程总价款404万余元,已支付262万余元,尚欠142万余元。王某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系原告施工所致。
针对焦点二,某建筑公司主张未参与工程。经查,案涉协议中某建筑公司的印章系王某私自合成,该公司未参与工程且未追认。某市场管理公司与某果蔬市场公司主张无合同关系,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王某书面确认欠付工程款142万余元,王某主张扣除维修费的抗辩不予采纳,应全额支付。某建筑公司未签署有效合同,不承担付款责任。某市场管理公司、某果蔬市场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利息自工程投入使用次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王某负担。某建筑公司成功免责。
【律师价值】
陈利勇律师在代理某建筑公司期间,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查明案涉协议中公司印章系他人私自伪造的关键事实。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抗辩,有力论证了公司未参与工程、未授权且未追认的法律关系,成功切断当事人与案涉工程的关联。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帮助某建筑公司完全免除付款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建工纠纷处理功底。
陈利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