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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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追偿案:吴国伟律师助力债权人成功追责未实缴股东

发布者:吴国伟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地一家服装辅料生产企业(下称原告)与某商贸公司(下称第三人公司)存在服装辅料买卖业务往来,20XX 年 X 月至 20XX 年 X 月期间,原告持续向该商贸公司供货,但对方拖欠货款迟迟未付。

原告无奈之下先行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该商贸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311332.41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若逾期履行还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随即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控,该商贸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经原告核查工商信息得知,该商贸公司于 20XX 年X 月成立,注册资本 100 万元,初始两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 98 万元、2 万元,出资认缴期限至 2030 年。20XX 年 X 月,原持股 2% 的股东以零元价格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截至纠纷发生,历任股东均未实际缴纳认缴出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吴国伟律师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三名相关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委托的吴国伟律师完整梳理了买卖合同判决、强制执行裁定、企业工商档案等多项证据,清晰证明案涉债务真实存在、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以及全体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事实,主张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未出资股东需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持股 98% 的股东及商贸公司提出抗辩,称该股东此前多次向公司出借款项,双方已于原告买卖合同案件立案后,协商将近 98 万元借款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同时另行补足小额款项,主张已全额完成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借款转实收资本证明、银行流水、企业公示信息等材料佐证。

另外两名涉案股东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庭审陈述开展全面审查,重点核查债转出资行为的时间、背景及法律效力,同时核对企业工商内档、公司章程等资料,确认该笔债权转出资行为,发生在原告起诉商贸公司之后,该行为会导致外部债权人权益受损,且公司未就债转股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公司章程亦未同步修改,工商档案中实缴出资栏目也始终为空白。

三、判决结果

1.持股 98% 的股东需在 979999.75 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商贸公司所欠货款、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该股东此前已履行的赔偿部分不再重复承担。

2.股权受让方股东需在 20000 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全部债务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履行期限及重复免责规则同上。

3.原转让股权的股东,对股权受让方所需承担的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已履行部分不再重复承担。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共计 XXXX 元,由三名涉案股东共同负担,其中两名未到庭股东在 300 元范围内承担诉讼费。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申请退费,三名股东需在七日内完成诉讼费缴纳。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本案中,吴国伟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完整证据链,成功帮助原告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债转股行为无效,依法追回债权保障,全面实现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浙江大学-2010年全日制本科毕业。严谨,真诚。拥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包括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杭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侵权
浙江杭同律师事务所
1330120********0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