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X与被告尹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韩XX的申请,依法追加彭XX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起诉称:2018年4月11日,彭XX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周转向他人借款后急需归还,故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由被告尹XX提供担保,原告表示同意,当日,原告按彭XX的意见划付给其指定收款人张XX500000元,彭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言明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借款月利息为二分,如到期不归还的,则由彭XX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尹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借款到期后,彭XX无法归还,经原告向被告尹XX催讨后,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XX立即偿还担保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共计640000元(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尹XX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尹XX被诈骗一案已于2019年8月19日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国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