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邹X,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庐县城白云XX
责任人:周X。
原告杨X与被告邹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X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诉。
吴国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