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某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某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某日期间,被告人董某均于凌晨1时许驾车至衢州市某仓库北侧,用手掰移摄像头,用老虎钳拆卸仓库铁皮围挡,窃取该仓库内的废旧电缆线,运至某仓库内藏匿。被告人董某共实施盗窃6次,共窃得铝芯电缆线106公斤、铜芯电缆线746公斤。经鉴定,上述涉案电缆线价格共计人民币38148元。
同年8月某日,被告人董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电缆线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董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被害人及证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复验复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视频光盘;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现场图、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请求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