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回顾:上期介绍了工地工伤在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第一种确定本人工资的方法,即参照各省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等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本期介绍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第二种确定本人工资的方法,即本人工资按照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不论哪一种计算方法,都需要判断该种方法是否符合本人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和行业水平,如果不符合,则以该种方法确定“本人工资”是不合理的。可以寻求更加合理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确定方法。
附案例:何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何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在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从事岗位为孔桩工,工资计量支付,支付标准为450元/方量,工作到2021年11月15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资25375元。2021年11月15日15时3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承接的重庆市某某项目做孔桩石渣吊运时被垮塌的龙门架电机砸伤。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工伤等级为玖级。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1331.76 元……申请人从2021年9月26日从职至11月15日间共收入25375元,但双方都未提供实际工作天数,本委认为工地工作时间的不定性,该段工作时间视为是两个自然月的工作时间较合理,25375元÷2个月=12687.5元。本委按12687.5元×6个月=76125元予以支持。”
下期提示:下期将介绍“无证据证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情形下,第三种确定本人工资标准的方法。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