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位铁矿工人确诊矽肺贰期后,历经一审、二审败诉,最终在再审中逆转乾坤,成功确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真实案件,希望能给同样面临困境的工伤职工,提供一份维权参考。
案情回顾:十年采矿,确诊矽肺却难获劳动关系认可
曹某建,1982年出生,自2000年5月起,便在某公司铁矿井下从事采矿作业,主要负责打钻、爆破、装车等高危工作,一干就是十年有余。
2020年11月,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曹某建被确诊为职业性矽肺贰期。矽肺是长期吸入粉尘导致的严重职业病,无法根治,只能通过长期治疗缓解症状,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补助等福利的前提,是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当曹某建向某公司铁矿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曹某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他没想到,这条维权路远比想象中艰难——一审、二审,他均以败诉告终。
两审败诉:证据不足?
曹某建在一审、二审中,均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自2000年5月起便在该铁矿工作,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两级法院均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某公司铁矿的抗辩理由,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暗藏漏洞:
?抗辩一:曹某建陈述前后矛盾,为迎合证人证言更改工作经历,其陈述不属实;
?抗辩二:曹某建提供的证据系孤证,证人证言为主观陈述,记工本为单方记录,无公司确认,也无法体现工作地点与公司的关联性,且曹某建未提供入井操作证,无法证明其在公司矿区采矿;
?抗辩三:公司将矿洞、矿体交由“带班长”承包开采,“带班长”自行招用劳动者、发放工资,公司仅收购矿石,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与曹某建不存在劳动关系;
?抗辩四:部分矿体已转租给其他具备资质的铁矿经营,即便曹某建在该区域工作,也与本公司无关。
两审败诉后,曹某建并未放弃——他深知,确认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唯一突破口,一旦放弃,十年采矿留下的矽肺后遗症,将无人为其负责。随后,曹某建依法申请再审,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
再审逆转:新证据+法律适用纠错,终获公正判决
再审期间,曹某建补充提交了五组关键新证据,为案件逆转奠定了基础:
1.第一组证据(主体及工作事实类):村委会证明、曹某建父亲的退休证、曹某建工作服,以及多名工友的操作证、爆破证、记工本、证人证言,结合已去世工友的相关证件,共同证明曹某建2000年至2010年期间,在某公司铁矿的多个采区、矿洞从事采矿作业;
2.第二组证据(管理关系类):某公司铁矿工商资料、安全管理规定等,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曹某建,曹某建提供的采矿劳动是公司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
3.第三组证据(用工管理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入井记录本、生产结算单,证明“带班长”及班组成员均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矿人员,曹某建作为班组成员,受公司直接监督管理;
4.第四组证据(抗辩反驳类):转租矿体的工商资料及采矿资质,证明该铁矿的开采深度与曹某建的工作情况不符,公司关于“曹某建在其他铁矿工作”的抗辩不成立;
5.第五组证据(类案参考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生效判决,以及14名与曹某建情况相同、在该铁矿工作确诊职业病后,成功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依据“同案同判”原则,主张曹某建应获得同等支持。
针对某公司铁矿在再审中提交的“李某强参保证明”“刘某强仲裁裁决书”等反驳证据,曹某建一方也逐一质证,戳破对方漏洞:
1. 李某强的参保证明与生效判决并不矛盾,某公司铁矿曾以多个虚假公司名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该事实已在其他同类案件中被法院查明;
2. 刘某强在该铁矿多个矿洞、矿区工作,其仲裁裁决书仅载明部分工作地点,不能否定其与曹某建曾共同工作的事实。
法院再审观点:3个核心要点,奠定胜诉基础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了逆转性判决,核心观点明确,直击工伤维权关键:
1. 曹某建提交的新证据,结合同类案件生效文书,足以证明其自2000年5月起在某公司铁矿工作,其提供的采矿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某公司铁矿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其“承包给带班长、不直接管理劳动者”的经营模式,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曹某建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3. 某公司铁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从事粉尘作业的曹某建,履行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从保护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亦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再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二、确认曹某建与某公司铁矿自2000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公司铁矿负担。
这份终审判决,终于还了曹某建一个公道,也为他后续主张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赔偿,打通了最关键的一道关卡。
律师点睛:职业病职工维权,这3点一定要记牢!
作为工伤律师,结合本案及大量同类案例,我们想提醒所有高危作业职工(尤其是采矿、粉尘、化工等易患职业病行业),遇到职业病维权,一定要避开误区、抓住关键:
? 关键前提:确认劳动关系是职业病维权的第一步。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 证据为王:提前留存、全面收集证据,是胜诉的核心。比如:工作证、工作服、入井记录、记工本、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操作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资料等,哪怕是单方记录、复印件,只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就可能被法院采信。切勿等到维权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 坚守底线:两审败诉不代表维权终结,再审是重要救济途径。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不要轻易放弃。同时,注意“同案同判”原则的适用,同类生效案例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