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其与王某某的离婚调解书, 由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 48000元, 支付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10 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 2008 年 4 月 13 日生育男孩刘某甲。 2011 年 7 月 11 日, 双方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生育女孩刘某乙。 2018 年4月16日, 因夫妻感情破裂,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 长子刘某甲、 长女刘某乙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 婚后共同财产房屋 1 套、 小 型普通客车 1 辆、 杨某某的借款债权归王某某享有, 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 10 万元。 离婚后, 双方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继续共同生活在 一起,刘某某依旧外出打工, 王某某及刘某某母亲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 其间刘某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 2020 年下半年, 王某某与刘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刘某某母亲便回老家居住生活, 王某某 一人照看两个孩子。2021 年 3 月 1 日,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 由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1600 元; 同年4 月8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 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 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 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 2021 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某抚养照顾, 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 15000 元,于年底支付清 ( 其间刘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 4000 元)。2021 年5月14日,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
一、 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王某某孩子 (刘某乙) 的抚养费 30000 元;
二、 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三、 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 求。
宣判后,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上诉,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王某某 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与他人生育女儿, 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 务, 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给刘 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故刘某某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 当地经济 水平、 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 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并无不当, 王某某上诉称金额 过高,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2. 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 相互尊重。 刘某某与刘 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 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 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 酌定为 30000 元并无不当, 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 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