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 2022 年 6 月现金支付施某10 万元, 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 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10 月, 施某提出分手。 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 该 20 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 并非彩礼。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月29日作出(2022)闽0128民初 508* 号民事判决: 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郑某彩礼 20 万元。 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 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从查明的事实看, 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 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 即于 2022 年 6 月、 7 月分批支付各 10 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 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 因此, 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 明显更具有合理性。 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郑某要求施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的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 给付财物的数额、 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