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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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编浏览:25次举报
2026-03-30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 2022 年 6 月现金支付施某10 万元, 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 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10 月, 施某提出分手。 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 该 20 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 并非彩礼。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月29日作出(2022)闽0128民初 508* 号民事判决: 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郑某彩礼 20 万元。 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 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从查明的事实看, 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 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 即于 2022 年 6 月、 7 月分批支付各 10 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 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 因此, 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 明显更具有合理性。 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郑某要求施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的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 给付财物的数额、 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  &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