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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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的,应扣除共同消费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编浏览:31次举报
2026-03-30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董某与朱某 ( 女) 2020 年 7 月确立 恋爱关系, 2020 年 9 月登记结婚。 董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一笔 80 万元并附言为 “ 彩礼” , 转账一笔 26万元并附言为 “五金”。 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 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 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协议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不到 3 个 月。 婚后未生育子女, 无共同财产, 无共同债权债务。 双方曾短暂同居, 并因筹备婚宴、 拍婚纱照、 共同旅游、 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 离婚后, 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 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 106 万元。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月14日作出 (2021) 苏 0585 民初 168* 号民事判决: 一、 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退还董某彩礼 80万元; 二、 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 朱某、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21) 苏 05 民终 1030*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 除 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 80 万元款项外, 备注为 “五金” 的 26 万元亦符合婚礼 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 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 筹备婚宴的情况看, 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 3 个月, 其间双方工作、 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 居住、 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 但尚 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 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 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 共同旅游、 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 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据此, 法 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裁判要旨】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 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 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 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 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 居住、 生活未 形成一致的规划, 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 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 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 双方存在共同消费、 彩礼数额过高等因 素, 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能够妥 善平衡双方利益。

来源: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编2025年1月第1版)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  &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