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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原告主体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公司债权人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可将公司和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一并起诉,也可在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时单独起诉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范围包括: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管、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原告可以单独起诉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以选择将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和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适用一般举证规则,由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后,再由股东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进行举证。
????在证明标准上原告只需初步证明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股东抽逃出资或瑕疵出资行为均具有较强隐蔽性,认定是否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关键证据,如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甚至仅由控股股东掌控,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往往难以知悉或获取。因此,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只需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或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后,即应由该股东就其已如实履行出资义务或已经履行补足出资义务进行证明。
????另需注意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初步证明标准因主张者身份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外部债权人由于难以获知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信息,因此初步证明标准较低;公司、其他股东等则因参与公司管理和运营的程度较高,则证明标准相应较高。
????股东对公司所负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得以此为由对抗要求其补足出资的主张。原因在于,若因期限届满则股东不再履行出资义务,将不利于落实资本充实原则和严格股东出资义务,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亦会损害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