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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欠款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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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新《公司法》下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五十四条加速到期是指: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简单来说即“股东认缴公司1000万出资额后,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这1000万就要立即认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以上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股东出资等相关情况的获取

方法一:

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查询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如果实缴出资位置显示为空,即可视为该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初步证据。

方法二:

为诉讼所需,可以委托律师前往被执行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的内档,查询相关情况。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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