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有效与否与公证无关
2014年,张三把村里的股权赠给李四,双方有签订书面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自此,张三名下的股权一直由李四承受权利和承担义务。2023年年末,张三与李四协商一致,李四自愿把之前张三名下的股权给回张三,双方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村委会认为双方不再做一次公证的话,担心自此张三名下的股权村委会仍同意张三行使会给村委带来麻烦甚至法律责任,因此咨询律师。
律师回复如下:张三、李四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张三名下的股权之前给了李四的,李四重新给回张三,这不同于赠与的单方撤销,而是双方重新进行了约定,只要约定不违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思,村委会不需要担心,也不需要二人到公证处公证,只要保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就可以了,村委会可以要求二人到村委会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这样能保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就可以了。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