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强制退休的王XX请求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获两级法院支持
2012年2月,东莞市某公司以招聘干部的形式招聘王XX任职中级工程师,其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技术岗。2021年3月,王XX升职为高级工程师,工资每月增长700元。王XX入职公司3年后,经其本人的多次申请,公司才开始为其购买社保,而且一直以东莞最低标准购买。2024年9月,王XX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入职时间和工资情况为其补缴社保,王XX愿意承担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费用,而公司则主张相关费用全部由王XX承担,王XX认为公司的提法不合情理,因为当年没有及时和足额为王XX购买社保是公司的责任,与王XX无关。最终,双方矛盾激化,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以王XX9月5日满50周岁达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王XX提出自己属于干部应55周岁退休,公司反驳私人公司没有干部,只有国家单位才有干部,公司强制搬走了王XX办公室的电脑,取消王XX的指纹打卡,强制与王XX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强制与王XX终止了劳动关系,王XX决定委托我作律师帮助维权,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按法律程序,我先帮助王XX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厚街仲裁庭裁决支持了未休年假工资,驳回了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理由是王XX主张自己是管理技术岗证据不足。在我的指导下,王XX补充了《干部宿舍管理办法》等证据,我帮助王XX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厚街法庭经过审理,支持了王XX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决定书面审理,而公司则申请开庭,中级法院遂决定开庭。针对公司的上诉,我方答辩如下:1、答辩人离职前是高级工程师,对应的级别是副课长,属于公司的干部;2、从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可知,其岗位属于管理技术岗;3、公司因答辩人补缴社保涉及费用及滞纳金的问题与答辩人产生争议,公司心生气恼遂给答辩人强制退休;4、公司之前不依法及时、足额为答辩人购买社保,之后对答辩人强制退休的极端行为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作为王XX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强调公司因与王XX补缴社保问题产生争议才对其强制退休对案件的结果有重要意义,所以在一审、二审中都对此着重强调。11月7日,我已收到东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了原判,王XX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获两级法院的支持。二审立案后不到两个月就作出了判决,对此王XX感觉很满意。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