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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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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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规定选编》前言

作者:安庆芳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次举报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律制度,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尤其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了系统而完备的规定后,被更多的国家所借鉴。个别国家虽然没有被称为“听证”的制度,但同样具有“听取意见”这一听证制度核心内容的其他制度安排,如法国的“对质程序”。目前,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行政程序中必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听证制度,对于我国而言虽属舶来品,但其“听取意见”的精神与我国古代的“兼听则明”、与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注重调查研究”和“群众路线”等重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精神暗合,又有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规定为依托。我国1996年由《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确立,是中央立法层面首次确立行政听证制度,意义重大且深远。

本人2016年开始研习税法,经过多年探索,确定以税企争议解决作为税法服务的专业方向,更是成功代理了多起税务稽查听证案件,深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税务领域的规定尚有很大修改和完善空间。尤其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了较大变化,很多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随之进行了修改和新立,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布施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至今没有进行修改和完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单行规定和含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内容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或行政程序规定对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修改和完善有重大借鉴意义。

本人收集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的规定七十七部,其中大陆七十四部(全文四十二部,节录三十二部),台湾一部(节录),外国二部(节录),以先大陆、后台湾、再外国的顺序排列。同为大陆的规定按先全文,后节录顺序排列。鉴于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大陆规定中全文或节录内部,以通过或修改时间由近及远的顺序排列,以突出后制定规定的先进性。对于外国的二部规定,按美国在前、日本在后的顺序排列。

本人对七十七部规定的选编,旨在于与有志于修改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其他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感兴趣的各界同仁一道,共同学习。以此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实质性化解税务行政处罚争议,落实税收法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绵薄之力。

囿于主客观条件所限,如有读者发现选编内容有错误、废止、失效或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形,请与本人联系,以便再版时更正,不胜感激。

                                          安庆芳

                                           2024年8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理事、辽宁省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8
  • 擅长领域:税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