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7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A公司(原告)与B(被告)之间因买卖保温管材料产生合同纠纷。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B支付剩余货款262716元,并要求B的妻子C(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A公司还要求B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法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A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B和C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判令B支付A公司货款262716元,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令B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627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B因生产生活经营需要,在A公司处采购保温管材料。A公司从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14日累计发货总额为562716元。B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和2020年11月20日支付货款共300000元,剩余262716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要,B一直拖延未付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定A公司与B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B应支付相应货款。B已支付货款300000元,尚欠262716元应予支付。法院认为,仅凭B和C的夫妻关系,不足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C也未在相关交易中签字或有其他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C不承担连带责任。B未足额支付货款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并非恶意违约,故不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
判决结果: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A公司剩余货款262716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B承担。
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