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 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23)晋民申2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煤矿(以下简称“某某煤矿”)
负责人: 王某某,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宇平,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强,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A1(吴某华),A2(吴某峰),A3(吴某顺),A4(吴某英),A5(吴某兵),A6(吴某心)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市鼓楼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某某煤矿因与A1、A2、A3、A4、A5、A6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0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某煤矿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某某市人民法院(2021)晋108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0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
依法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包括某某煤矿对A氏祖坟造成侵权的事实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金额缺乏证据证明,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判决违背文明时代背景下革除殡葬陋习的文明思想;
原审判决中部分原告主体不适格,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与到诉讼中;
原判决审判组织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原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公正。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结果:经审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某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某某煤矿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