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 某某,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三小区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92号。
法定代表人: 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棉棉,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晓强,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236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鉴定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2019年开始每月工资为8000元。2020年7月3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诊断为右侧跟骨骨折,后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工伤提出赔偿,被告未予答复。原告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请求因超过申请时效未被受理,故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给付某某各项补偿款共计122500元,具体分期支付时间及金额已明确;
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则某某可就未履行欠款总额一次性申请法院执行,并计算逾期偿付利息;
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元,由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
书记员: 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