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某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期间,两家建筑企业人员樊某、汪某为谋取中标,串通投标报价,由汪某控制两家公司配合樊某的公司投标,最终其中一家公司以888万余元价格中标项目二标段,汪某所在公司收取17万余元好处费。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汪某委托姜靖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
二、办案策略与过程
姜靖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梳理共犯地位和作用,明确汪某系受樊某邀约参与串通投标,未主导投标方案制定和利益分配,仅起到配合作用,罪责相对较轻,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核实汪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协助汪某提前预缴全部罚金,同时向法院说明涉案项目已顺利完成,未造成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姜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汪某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罪责相对较轻等情节,结合其曾有同类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四、案件启示
串通投标类案件中,准确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与其行为危害性相匹配的处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