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陕 0423民初 ****号【审理法院】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消防水工程劳务项目 ,施工完成后,发包方以工程未验收、存在质量问题等多重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劳务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案件经过
2021 年11 月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付款节点及质保金条款。原告按约完成绝大部分施工内容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以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质量缺陷、泵房外委差价需扣
除、代付工资未计入等理由拒绝结算付款。原告委托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杨茜茜律师代理本案,主张欠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 95% 付款节点是否成就;争议代付工资是否应计入本案已付款;泵房外委施工差价是否应由原告承担;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处理思路与作用
杨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施工记录、交付凭证等全案证据,针对被告三项核心抗辩逐一突破:一是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已实际交付业主使用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二是结合双方其他合作项目的生效判决与对账记录,论证争议代付工资已计入案外项目 ,不得在本案重复抵扣;三是证实原告已履行泵房施工前期准备义务,系被告长期未提供施工材料、未督促施工导致外委,责任不在原告,差价不应扣除。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核心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 215922.9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支付自2025 年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负担。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对应节点工程款;多项目合作需明确每笔付款对应项目 ,留存正式对账凭证;发包方单方外委工程需举证系承包人违约导致,否则无权主张扣除额外费用。
杨茜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