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3)陕 0423民初**号,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号为(2024)陕 04 民终**号,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背景与经过:2020 年 9 月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接某地产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总价款134 万余元。原告完成大部分施工后,双方就欠付工程款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未完工程量,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340335.25 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委托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杨茜茜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第三方主体的转账是否应认定为代付工程款并予以抵扣;未完工程的司法鉴定计价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 “先票后款” 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处理思路与律师工作:杨茜茜律师针对三项上诉理由逐一制定答辩策略。针对代付款主张,严格立足合同相对性,指出案外第三方并非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双方无代付合意,不应直接抵扣工程款;针对鉴定计价异议,论证未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计价符合法律规定与行业惯
例,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针对先票后款抗辩,明确开具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主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全力巩固一审胜诉成果。
案件结果: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鉴定计价与先票后款的两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仅对有转账凭证佐证的部分代付款予以扣除,改判被告支付工程款 259335.25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一审关于付款义务、利息计算规则的核心判项均予维持,鉴定费仍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提?:建设工程分包合作中,应明确约定代付款授权规则,妥善留存全套施工与付款凭证;开具发票通常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二审,可针对性击破上诉理由,最大化稳固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杨茜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