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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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玉律师代理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发布者:尚德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王某甲与张某丙共同出资5万元给上线某丁,某丁指示二人用银行卡、支付宝转账,并许诺高额佣金。王某甲、张某丙在某丁指挥下,与被告人张某乙及孙某戊等人进行转账。具体方式为:王某甲要求张某乙、张某丙下载特定聊天软件,某丁将接收卡号发在群内。张某乙、张某丙的银行卡接收诈骗款项后,王某甲通知二人将钱转至各自支付宝,再转入某丁提供的账号。经查,王某甲转移资金4万余元,张某乙提供两张银行卡并转移资金11万余元,张某丙提供四张银行卡并转移资金19万余元。综上,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41万余元,张某乙共计11万余元,张某丙共计19万余元。2022年3月,张某乙主动到某公安局接受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乙辩称其未下载相关软件,资金系王某甲打入其卡内,认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辩护人尚德玉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乙的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在明知各自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向上线提供账户并实际操作转移资金,有书证、银行流水及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定张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并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律师价值】

尚德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庭审表现。面对公诉机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尚律师精准切入案件细节,从主观明知程度与客观行为特征出发,力主张某乙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未改变最终罪名,但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边界。同时,尚律师充分挖掘张某乙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积极与客户沟通,制定罪轻辩护策略,最终促使法院采纳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尚德玉律师,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拥有多年公安、检察院双线公职从业履历,是宁夏本地稀缺的兼具公检法办案视角与实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181005271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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