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10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园林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暂定价款560万余元,工期80天。后生效判决确认刘某、金某为实际施工人。2019年5月原告下发开工令,工程于同年10月交付,12月完成竣工验收。原告主张工程逾期66天,且被告存在未提交施工计划、未参加监理会议、存在甩项工程及未完成室内作业等违约情形,另产生维修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扣款34万余元,返还未完工工程款467万余元。
被告刘某辩称合同已确认无效,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且工程款另案诉讼中;某园林公司辩称具体情况以实际施工人为准;金某辩称工程已完工验收,且其与刘某协议约定后期由刘某接手,费用与其无关。
【争议焦点】
1. 案涉施工合同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2. 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及违约金应否支持;
3. 原告主张的工程扣款、返还未完工工程款及维修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金某借用某园林公司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且《延期证明》显示工期延后63天系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原告主张延期违约金证据不足。关于工程扣款及返还未完工工程款,因双方未结算且另案正在审理,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已超付工程款。关于维修费,原告未证明报修问题属施工范围且在保修期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共计2.8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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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