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精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200万元。同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设计费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设计义务,涉案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已于2021年7月中旬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然而,被告在支付120万元后,剩余89万余元设计尾款未能如期支付,且产生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乐沫沫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尾款89万余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某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设计尾款及具体金额。原告主张已按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剩余89万余元尾款;被告则对部分设计成果及付款条件提出抗辩。其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而被告希望减免违约金并分期支付。此外,双方还就后续发票的开具时间与金额、诉讼费用的分担以及违约条款的设定进行了多轮磋商与博弈。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于2023年1月13日前向原告支付44万余元;二、原告于2023年2月25日前,按照原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总金额为10万余元的发票;三、被告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44万余元;四、本案诉讼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负担;五、如被告按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如被告对上述第一、三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额度有任意一笔违约,则被告需全额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违约金,违约金以8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乐沫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全面梳理了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及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等关键证据,夯实了原告主张尾款的请求权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上,律师准确评估了被告的付款能力与诉讼风险,引导客户在利息与违约金诉求上作出合理让步,以促成调解。最后,在庭审与危机处理中,律师巧妙利用违约条款设定,既保障了客户分期收回尾款的核心诉求,又通过严厉的违约惩罚条款防范了被告再次违约的风险,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