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洪某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育有一子洪某。双方婚后初期和睦,后因被告经常外出应酬并饮酒过度,引发夫妻多次争吵。2024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期间曾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因冷静期满后被告未如约到场而未办理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在孩子面前争吵,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同时,婚后原告承担了所有家务,悉心照顾被告及孩子生活起居,负责孩子教育,并关心照顾被告父母,数十年如一日,尽到了妻子、母亲和儿媳的责任,为家庭付出颇多,从而影响了自身工作发展。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委托乐沫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余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暂估一百余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十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第二,婚生子洪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如何安排,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特别是原告基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而主张在财产分割上予以适当倾斜,并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在财产估值、抚养费金额、探视时间以及房屋归属与折价补偿等方面存在分歧,需要通过调解寻求利益平衡。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袁某与被告洪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洪某归被告抚养,原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季度先付后用;三、原告每月可探视孩子三次,安排在周末,每次一天且不过夜,寒暑假可分别探视5天和10天且可过夜,但农历大年三十至初二不得探视;四、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原告于协议签订后20天内协助办理过户,税费由被告负担;五、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及其他共同财产分割款六十万元,分六次在六个月内平均支付完毕;六、其他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负责归还。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乐沫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首先,在策略制定上,精准把握原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实际情况,将“家务劳动补偿”与“财产倾斜分割”作为核心谈判筹码,有效提升了原告的议价空间。其次,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面对双方分居及此前协议离婚失败的僵局,律师耐心安抚原告情绪,引导其从争夺抚养权转向争取更有利的财产分割与探视权,实现了诉求的合理转化。最后,在调解谈判中,律师通过精细化的方案测算,促成了抚养费支付、房屋过户与分期补偿款的完美闭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