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而且约定了试用期享受的月工资待遇。刘某工作了1个月不到,有一次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就诊,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需病假休息。4个月后因刘某医疗期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没有同意。刘某与公司几次交涉未果,于是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已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刘某突发疾病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已经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刘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试用期解除合同,何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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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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