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用人单位甲公司与徐某于2018年4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试用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徐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底薪为2000元/月。
甲公司总经理于2018年4月5日下午以一对一辅导的形式为徐某讲授了销售话术,并于2018年4月10日下午以上课的形式为徐某讲解了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时至2018年4月16日,徐某在工作期间并未销售出去任何产品,甲公司以徐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次月初支付了徐某1500元。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最初认为徐某不能胜任工作,遂以“辅导”和“上课”等形式对徐某进行了培训;之后认为徐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单方面和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在和“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未额外支付徐某一个月工资,就直接和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结论:甲公司在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总共应该向徐某支付3000元。其中:2000元为赔偿金,1000元为徐某工作了半个月的工资。鉴于甲公司已经向徐某支付过1500元,因此其需要继续向徐某追加支付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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